第一条 为创造更好的科研条件,促进已批准的国家级课题顺利实施与完成,校(院)予以配套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配套资助经费的标准,以课题立项批准资助经费数额为基数,按1:0.5实施配套。
第三条 科研处确认课题结项后,财务处负责兑现课题配套资助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如与校(院)的其他规定存在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起实施。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纠错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