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课题立项与成果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校(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要严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律,增强创新观念和服务意识,把成果质量放在首位。
第二章 立项审批程序
第三条 校(院)级课题分为指定课题和自选课题。指定课题是由校(院)安排课题组或指定课题负责人承担的课题;自选课题是由申报者自报,经校(院)学术委员会审定通过,并由科研处办理立项的课题。
第四条 指定课题由科研处根据需要,提出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经校(院)务会议批准即为立项。科研处以《立项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五条 自选课题由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申请书》,送交科研处。由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并组织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审定通过的课题即为立项。科研处以《立项通知书》的方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并签订《课题合同书》。
第六条 校(院)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审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学术委员参加。审议结果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不记名投票分“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和“弃权”三个选项,委员自行选择一项,并填写选择的意见。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选择“同意立项”的课题,视为审议通过。
第三章 结项审批程序
第七条 报送鉴定结项的课题须备好以下材料:
(一)按照《鉴定结项申请书》中的“填表说明”完整填写《鉴定结项申请书》的各项内容。
(二)报送成果鉴定结项材料须同时附送成果简介。专著类成果简介3000字左右;非专著类成果简介2000字左右。
(三)成果简介为活页,单独印制。
(四)上报鉴定的最终成果文本,内容编排顺序为:封面、课题组成员名单、目录、正文。
第八条 完整的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如下:
(一)《鉴定结项申请书》一式1份;
(二)最终成果简介1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三)最终成果文本一式5份(其中匿名3份);
(四)有变更事项的,须附《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批文。
第九条 科研处接到申请鉴定结项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召开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鉴定专家的鉴定时间一般为两周,学术委员会鉴定的时间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十条 项目成果鉴定由科研处请2名同行专家进行鉴定,主要用于对自选课题的鉴定。学术委员会鉴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采取召开鉴定会或答辩会的方式进行,主要用于指定课题或对校(院)关系重大的课题的鉴定。成果鉴定的经费由科研处提出建议,上报校(院)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评价的意见和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做出量化评价。
第十二条 结项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结项成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视为结项。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一)优秀等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
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优秀”等级;
2.平均分在7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以上;
4.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三)合格等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未达到“良好”等级;
2.平均分在60分(含)以上;
3.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不合格:
1.低于“合格”等级标准;
2.出现60分以下选项;
3.出现“不合格”等级选项。
第十三条 结项鉴定结果的等级是作为经费资助的最后执行标准。其中,优秀等级的课题在原资助经费的标准上增加总额的20%作为奖励;良好等级的课题在原资助经费的标准上增加总额的10%作为奖励;合格等级的课题维持原资助经费的标准。
第十四条 鉴定结论为不合格的,限期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经延期修改后,科研处组织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支付。两次鉴定不通过的予以撤项。
第十五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奖励的成果;
(二)提出的对策和建议被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的成果;
(三)在省部级(含)以上公开刊物发表3篇以上系列论文,其中不少于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上。
第十六条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申请书》,履行正常的结项程序。
第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校(院)学术委员会颁发《结项证书》。最终成果免予鉴定的结项证书,标注优秀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原有的校级课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