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及业务经办问题解答


一、问:哪些单位及工作人员符合纳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

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人员范围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我校(院)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编的事业人员、参公人员、工勤人员,及退休的事业人员、参公人员、(离休除外)、工勤人员均纳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二、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费率是多少?

答:(一)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二)职业年金:单位缴费费率为8%,个人缴费费率为4%

三、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一)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三)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四)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纳入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本支付的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它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问: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其离休干部(含财政发放离休费人员)是否也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答:根据人社部在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培训班上的政策解读,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离休待遇的调整由国家制定专门政策,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职业年金时,是否应纳税,其应纳款是否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答:根据财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三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六、问: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员,其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原由财政拨付资金单列发放,纳入后,是否改为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

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琼人社发〔2015245号)第一条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中2008年以后编制内退休且享受“事企差”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2014101日起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原退休费标准发放。因此,纳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基金发放。

七、问: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其计划生育奖励金继续按月发放,资金是否继续由财政承担?

答:按月加发的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能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资金应由财政承担,计划仍由社保局按月发放。

 

发布时间

09:38 2016-06-16

发布来源:组织人事处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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